close

先忙了一月的跨年,再忙二月的春節,2/27在彰化請客,3/6到高雄請客,然後,還沒來得及喘口氣,3/18調了萬華。

總而言之,這就是一連串的忙碌,4月跟5月都還在熟悉新環境跟新業務,當然,也痛哭跟崩潰過好幾次。

最要命的是,身體的老問題又回來了,每個月痛得我死去活來,覺得非常地懷念中山那段時光。

再一回頭發現大貓先生的生日過了,今年竟然也快過了一半,壓力還是覺得有點不是很適應,前陣子被大貓先生抓去看醫生,吃起了中藥,開始調身體。

最近在工作上沒得到什麼成就感,跟很多很多人吵架,讓我其實很不喜歡這裡,更糟糕的是,我竟然會開始抱怨別人怎麼會這樣做事情,臺中工作時的狀況竟然又通通回到我的眼前,讓我覺得噁心無比。

所以開始學作菜,去年年底搬到迴龍之後,就有了廚房,我覺得自己在外頭生活一定要有間廚房,三不五時就窩進去搗鼓些有的沒的。

最剛開始只會煮大鍋菜跟湯麵,後來試著拿炒鍋做起了炸馬鈴薯片、炒菜、炒飯,最近學著做涼拌小黃瓜,我很喜歡,也學會弄肉息仔,不過沒有大姨以前煮得那麼好吃,下次回去有空去問問要怎麼做。

結婚,跟大貓先生在一起,組成了我們兩個的小小世界,前陣子跟媽提起小孩子的話題,再看到我工作的環境,啊!我覺得我又開始想逃避了。

不過也沒辦法吧,還是只能硬著頭皮了。

 

在臉書的一些留話也摘到這裡,雖然現在覺得沒有很多時間寫部落格,但我還是習慣記些事情,也期許今年能再多寫一點東西,找到新的寄託。

6/6[Little sparkling time]
突然想起這麼一件事,記得前陣子跟大毛說起他忘記了的求婚,問他到底什麼時候要補求婚,一開始他還會露出很困擾的表情,然後跟我說我記得就有了,不用再來一次吧!
結果那次再跟他提起這件事,他老人家竟然沒有任何反駁的言詞,我隨口提了之後就認真地打了一下電動,好半晌沒聽到大毛的動靜,抬頭一看,他拿起桌上「用過的衛生紙」,捲啊捲啊捲的,捲成了一只戒指樣,我笑到無法做其他動作,他就拿著那戒指跪了下去,一邊憋笑一邊說,「老婆,我們結婚吧!」,還一邊把那「戒指」嘟到我臉上來。
我抓著他的手「你這樣就是補求婚?」,拉住大毛準備起來的姿勢,「再跪一次,我要拍照存證!」大毛笑倒在地,怎樣都不要再理我,我當時覺得那用過的衛生紙太沒誠意了啊!也讓我照起來存證啊!這男人沒誠意的求婚! 唉!等待大毛補求婚之路遙~遙~無~期~啊啊啊啊啊~~~~

 

6/2[田野觀察─正能量]
這陣子田野觀察的目標是對工作很有熱情,職場成就也非常好的人,當然,不是在公家機關這種地方,我發現對工作很有熱誠、工做成就又高的人,在那樣的高度反倒不太去找效率或是修正流程之類的小細節事情,大多都會去追求一股正能量!
他們追求正能量會讓我覺得超級「台式直銷」的啊!但是那些人的工作成就如此地好,讓我覺得,好像站到那樣的高度時,就會改另一種方式給自己打氣、激勵,去達到自己的目標,然後,再訂下一個目標,真的是非常地厲害。
跟大毛提起這一段田野觀察,他笑笑地說,那也是一部分的人會採取這樣的方式,他的朋友是這樣,我觀察到的人是這樣,但並不是代表所有,正能量的打氣,就是一個方法而已,成功的路有很多種,我歪頭,覺得不是很懂,我以為正能量打氣唯一的一種方式,不過,我也不知道還有什麼其他的方法就是。
不過,雖然在下只是公家機關小小小的一顆螺絲,但也還是很受用正能量語言啊!對負面的言語要學著忽視,遇到事情要look on the bright side~我只是想要快樂過生活,樂蹭大毛,其他的,就慢慢來吧!畢竟我的身體已經在跟我抗議我自找來的不快樂跟壓力惹~XD

5/20[再跪求一次]
總覺得最近還算幸運,雖然是事情接踵而來,但大毛安慰我,總比通通一次來壓爆妳還好啦!噗哈哈!好像也是喔~
昨天接到了之前訴訟的案件,對方勝訴了,但我心頭上怪怪的感覺一直揮之不去,有人勸我上訴,也有人告訴我法官都這樣幫忙維護民眾的權益了,就讓事情到這邊為止吧!
到現在我終於知道問題在哪裡了,就有點像是在一團豆子裡把紅豆跟綠豆分開的感覺,也大概有了一點想法。
之前因為酒駕拒測代保管車輛的案件,對方告上了地院,那時我覺得法官問題的方向很怪,為什麼要一直問我為什麼要針對車主作處份?於法,或許我們是對的,但於立法原意有違悖,所以對方勝訴,要把車子還給對方,最後我最不能接受的,是法官對我說不還車子就得負上權益損害的費用,我不懂,我沒有要懲罰車主?但為何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事情,到最後卻又是個錯誤?
後來我想了好久,久到連判決下來了我才想通了一些些,法官說的也沒錯,依立法原意,代保管本來就只是想防止疑似酒醉的駕駛人再駕車。我後來才知道,原來酒駕移送公危,就不會有代保管車輛的問題,那這樣的拒測的處份,是不是該修法?我想這不是我可以想的。
我也很好奇,那為何法官還告知對方可以向我們提起權益損害的賠償?這也很怪,因為,我們並沒有侵害車主的權益,車主當初將車子借出去給A(對,最後確定不是被偷,是借走不還),那就是A對車子的使用上侵害車主的權益,將這些事情移轉到我這邊的頭上,這遞移律用在這邊很怪,所以告A沒錢拿,那告國家就對了?問題是國家若在程序上有瑕疵的時候,才會造成對民眾權益的損害,依法令依程序執法,我實在不懂這損害是損害在哪裡?
總覺得就是兩個人東西借來借去沒借好,然後這淌渾水就潑到了這裡來,A擺爛不繳錢不繳保管費導致車沒辦法還給車主,那車主應該都要去民事或是刑事上控告A,讓民事訴訟跟刑事訴訟的法官判A要把車子還車主,至少我覺得這樣才是一個正確的步驟吧?
但是我真的對法條一個頭兩個大,林北剛辦這個業務一個月就叫我去開庭,法條我都唸得坑坑巴巴的,如果給我半年,我想我再去開庭就不會像這次讓法官牽著鼻子走了~
不過,還是跪求有對這類訴訟的大大告訴我,這樣想會很奇怪嗎?

 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feliciahsu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